来源:江苏省消防网
1、什么是建筑消防设施?
答:建筑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2、什么是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机构?
答: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依据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接受社会单位或者个人的委托,提供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并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
3、什么是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执业人员?
答: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执业人员,是指具有相应的技术服务能力,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4、关于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消防法》第三十四条、《江苏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七条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和管理工作作了规定。《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要求,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或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应当提供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及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证明文件。
省公安厅消防局专门制定了《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管理规定》(苏公消[2012]40号),对消防检测技术服务资质、执业资格许可条件及程序、技术服务行为规范、日常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具体可查阅江苏消防网(www.js119.com)“政策法规栏”。
5、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有什么准入要求?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答:检测机构应当取得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资质,并在资质有效期和被许可区域内独立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活动;执业人员应当取得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执业资格,并在资格有效期内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活动。
从2013年4月1日起,全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从事检测技术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省公安厅消防局颁发的相应资质、执业资格证书,在资质、资格有效期和被许可区域内独立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活动,并通过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出具检测报告。未取得相应资质、资格证书的,一律不得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活动。
6、如何申请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机构资质?
答:申请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一定条件,并向省公安厅消防局申请。省公安厅消防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结构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工作的需要,对全省检测机构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符合资质条件和检测机构规划布局要求的,可以准予许可。
7、申请检测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申请检测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在被许可区域内有与其技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且不小于200平方米。其中,办公场所每名执业人员不少于6平方米,档案室、设备用房各不少于30平方米;
(三)注册资金不低于600万元;
(四)执业人员不少于14名,并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其中,具有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执业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执业人员不少于4人;具有消防相关专业初级技术职称,或者取得中级技能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的执业人员不少于8人;
(五)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仪器、设备符合配备标准,并按规定经计量检定合格;
(六)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确保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质量的管理体系;
(七)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
8、申请检测机构资质,还有哪些方面需要注意的?
答:申请检测机构资质,还应注意:
(一)申报单位应当申请1个省辖市作为从业区域。根据申报情况,由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审,并根据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调配。
(二)同一出资人或受益人不得在同一地区参与2家或2家以上检测机构投资经营;执业人员不得同时在2家或2家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包括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和灭火器维修等)执业。
(三)消防工程施工单位和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灭火器维修技术服务机构,不得申请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资质,其管理人员不得在检测机构兼职。
(四)消防部队现役干部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检测消防技术服务,其他近亲属不得在消防干部管辖的区域或业务范围内从事消防检测技术服务活动。
(五)检测机构有违反上述第(二)、(三)、(四)项的情况或其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行为,经举报并查证属实的,不予许可或撤销相关资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执业资质。
9、目前,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尚未完全实施,相关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如何认定和处理?
答:应当取得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人员,暂时要求具备电气、给排水、暖通等消防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者取得技师以上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应当取得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人员,暂时要求具备消防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或者取得高级技能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
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正式实施后,相关人员应当按规定取得相应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10、申请检测人员执业资格,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个人符合下列条件,并经考试合格的,可以申请执业资格:
(一)从事消防相关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二)身体健康,年龄65周岁以下;
(三)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或初级技能以上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
11、检测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要向消防机构申报吗?
答:检测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涉及行政许可的事项发生变更的,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并持原资质证书、变更后的法人营业执照,以及相关变更事项的证明文件,向省公安厅消防局申请变更资质证书。
执业人员发生变更的,检测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省公安厅消防局备案。
12、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执业人员可以同时在2家以上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吗?如何申请到另一家检测机构工作?
答:不可以。执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不得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
取得执业资格的检测人员需要流动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劳动手续,向省公安厅消防局申请变更执业资格证书。省公安厅消防局备案并公告。
13、消防工程施工单位和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灭火器维修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否可以同时申请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资质?
答:不可以。
14、检测机构、人员取得资质、执业资格是否需要进行复审?
答:检测机构资质、检测人员执业资格每3年复审1次,并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提出申请。3年期满,没有申请复审或者复审未通过的,原资质、资格自行失效。
15、为什么检测机构要配备测试用消防车?其配备标准是什么?
答:测试用消防车主要用于对消防供水设施中的水泵结合器进行供水试验,检验水泵结合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管网的安装质量及止回阀的工作状态。
测试用消防车应符合《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管理规定》(苏公消[2012]40号)附件7明确的配置标准,并通过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3C”),载水量不小于3500L;车身两侧应喷涂醒目的本单位字样。
16、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有什么要求?
答:检测机构应当设1-2名技术负责人,对检测技术服务实施全过程管理及质量监督,并对检测结论作最终审查确认。技术负责人应当由取得执业资格,且具有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暂时要求具备电气、给排水、暖通等消防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者取得技师以上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的执业人员担任。
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根据检测对象的具体情况,拟定具体的检测方案,明确项目负责人,并至少另行指定2名以上执业人员具体实施。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执业资格,且具有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暂时要求具备消防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或者取得高级技能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的执业人员担任。
同一委托检测事项,项目负责人与技术负责人不得兼任。
17、这次检测机构资质申报实行“两报、两审”制,主要包括哪些内容?为什么这么安排?
答:这次检测机构资质申报实行“两报、两审”制,即按初报、初审和复报、复审的步骤进行,由省公安厅消防局和各市消防支队共同组织实施。初报时,主要审查法人资格、执业人员、内部制度建设等材料,符合基本要求的,再进行复报。复报时,主要审查工作场所、劳动用工、硬件设施(包括测试用消防车)及计量检定、计量认证情况,并进行现场考核。
现场考核抽取检测人员组成现场考核专家组,逐家核查申报单位工作场所、仪器设备、内部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建设等情况的符合性,随机抽查、测试其检测技术服务的组织能力和执业人员的操作能力,并不定性地记录实际情况,起到考核、监督、指导的作用。考核结果作为综合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
实行“两报、两审”制,主要是为落实行政许可“便民”原则,帮助申报单位降低投资风险。
18、对于这次通过初报但未通过复报要求的申报单位,该如何整改?
答:通过初报但未通过复报或现场考核的,应当抓紧整改,并申请复查。省公安厅消防局将根据各单位整改情况组织复查,对于全面整改并经综合评审合格者许可资质。
19、委托检测机构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应当注意什么?有关信息怎么查询?
答:检测机构应当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接业务,并依法与委托方签订统一格式的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检测对象、检测项目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委托方和检测机构不得通过合同约定减少服务项目和内容。委托方不得与不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现场检测人员应当向委托方出示资格证书,委托方有权核查。现场检测人员实施检测时,应当认真如实填写检测记录。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收费应当遵守物价部门有关价格政策和标准的规定。
社会单位可以通过江苏消防网(www.js119.com)“建设工程消防检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有关检测机构信息及其出具报告的情况。省公安厅消防局将建立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定期向社会公告检测机构和执业人员资质、资格许可、复审、变更、注销和行政处罚等情况,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对于违法违规的检测机构和执业人员,实施“黑名单”管理制度。
20、检测机构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应当如何出具检测报告?
答:检测机构进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应当通过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出具真实、规范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当分别由现场检测人员、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检测机构印章。
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其使用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帐户:
(一)不再具备资质条件的;
(二)未通过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出具检测报告的;
(三)涉及资质许可的事项变更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四)检测机构提供消防技术服务有禁止性行为,情节严重的。
21、检测机构提供消防技术服务,有哪些禁止性行为?
答:检测机构和执业人员在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出具虚假或者失实的技术服务文件;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资格证书;
(三)违反检测程序,压减检测内容,降低检测质量;
(四)未通过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出具检测报告;
(五)在被许可区域之外或以分支机构的名义从事检测活动,或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检测活动;
(六)恶意串通、垄断经营、故意压价、哄抬价格,特别是分片检测、价格联盟等不正当竞争;
(七)转包、分包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项目;
(八)利用检测为委托单位介绍、指定或变相指定消防工程施工、维保单位或消防产品;
(九)涉及检测资质许可的事项发生变更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十)违反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22、发现违法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行为怎么办?
答: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鼓励社会监督检测机构的从业行为。对涉及检测机构和执业人员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
对违法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的机构或个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责令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3、哪些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违法行为应当从重处罚?
答:检测机构和执业人员出具虚假文件,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吊销资质、资格:
(一)未实地检测而出具检测报告的;
(二)未对检测项目进行实地检测而判定合格的;
(三)对消防设施未安装、调试完毕的建设工程出具检测报告的;
(四)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资质、资格许可证书,以及超越许可范围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活动,情节严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吊销资质、资格:
(一)对《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检验规程》(DB32/186)A类检验项目(关键项)作出虚假判定的;
(二)出具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以外情形的虚假检测报告2次以上的;
(三)出具失实检测报告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责令停止执业或吊销资质、资格的行为。
24、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文件被依法吊销资质,还能重新申请吗?申请资质、执业资格时有欺骗行为,该怎么处理?
答:检测机构因出具虚假文件被依法吊销资质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检测机构或者执业人员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资格应当撤销许可,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25、检测机构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如何加强内部管理?
答: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检测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检测流程控制,加强对本机构执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业务培训和监督管理。
检测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检测对象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妥善保管。